為什么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針強調“預防為主”?
2024-02-06 15: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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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針強調“預防為主”?
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十六字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與環境保護法的原則*一致,“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是針對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和國內外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
就放射性污染的特點來看,放射性污染無色、無味,難以察覺,既以物質形態又以能量形式危害公眾健康和破壞生態平衡于無形,而且環境一旦被其污染將難以治理和恢復;同時,它具有社會敏感性,公眾對放射性具有異常恐懼感,一旦發現放射性污染危害,極易引起社會不安,影響安定。比如歷史上發生的兩起核電廠嚴重事故(美國三哩島事故和前蘇聯切爾諾貝利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到現在還未*消除。
因此,放射性污染重在預防,在堅持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的同時,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各國的要求,加強監管,突出安全,實行對放射源從出生到死亡全過程的“身份證”管理等一系列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鑒于放射性污染的特點與危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規定了比《環境保護法》和其他單行法更為嚴格的系列管理制度。除了《環境保護法》和其他單行法廣泛采用的“三同時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申報”、“廢物處置”等制度外,還實施了特有的更加嚴格的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與核技術利用的批準許可制度、放射源編碼管理規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質和射線的標識規定、安全保衛制度、核事故應急制度、核設施退役環境評價、核設施退役管理制度、核設施雙軌監測制度、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制度、放射性固體廢物代為處置制度、放射性固體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放射性廢物進境和過境管制制度等嚴格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所實行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